一、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办理法律依据:
1、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。
2、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》。
3、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》
4、《化妆品卫生规范》(2002年版)
二、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申请所需材料:
1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。
2、与生产类别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、生产工艺流程图、主要生产设备和设施。
3、产品类别、成份、限用物质含量。
4、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。
5、产品企业标准。
6、产品使用说明书(或其草案)、标签及包装(或设计)。
7、生产车间空气质量测定报告。
8、化妆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培训证明。
9、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。
10、自身卫生管理组织、制度、质量保证体系等资料。
11、区、县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初审意见。
三、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办理机构/部门:
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、市食品药品监督所。
四、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办理时限:
1、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
2、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。
3、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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